一、两被告人支付其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所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12720元。
2015年至2018年2月期间,孙某金与滕某珍二人从重庆、秀山等地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牛副产品,在其租用的松桃县某地的食品加工厂无证从事牛副产品(牛肚、牛筋、牛皮等食品)加工销售。2018年2月7日被松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已经发生霉变、腐败变质、生虫、长蛆及超过保质期的牛副产品等共计2192.95公斤。两被告人为使产品收水、增白去味,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双氧水、明矾(硫酸铝铵)等禁止类化学品,经鉴定机构检测,送检的样品检出的铝残留量超标,并检测出甲醛,为不合格产品。
2019年4月4日,孙某金因犯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,被松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10000元;滕某珍因犯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,被松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5000元。
2019年6月13日,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对孙某金与滕某珍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,并依法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。同年11月14日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。
2019年12月27日,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。2020年4月27日,对本案作出以上一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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